四川省广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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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宗旨/四川省广西商会

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立会为公,服务企业,发展经济,务实创新”的办会方针,努力维护在川桂商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和真诚合作,为桂商在川发展搭建良好平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川桂两地各企业之间的经贸协作,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商会章程/四川省广西商会


(2008年8月16日首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章 总 则
*条 名称 :四川省广西商会(英文)Sichuan Province Gu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SGCC)。
第二条 性质:本商会是由在四川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桂籍企业家、工商界人士自发组织,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依法注册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立会为公,服务企业,发展经济,务实创新”的办会方针,努力维护在川桂商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和真诚合作,为桂商在川发展搭建良好平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川桂两地各企业之间的经贸协作,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四川(成都)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四川省广西商会会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北区兴川路866号 1号楼1407、1408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搭建政府与会员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开展与国外、省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桂商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强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川桂两地党政机关及各兄弟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桂籍企业来川发展;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符合本会入会条件,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四川的桂籍企业和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具备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加入本会,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商会秘书处审查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口头通告或书面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如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收回会员证书,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及福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之间的合法利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奉献,并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条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邀请川桂两地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和离退休老领导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聘用专职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会长办公会授予经费审批权限内行使签字审批权;
(六)代表本商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同意,可设立分会组织,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分会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及会员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本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暂定如下:
会长每年10万元;常务副会长每年6万元;副会长每年4万元;理事每年3000元;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
分会会费收取标准可参照本章程,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过监事会审查或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 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 8年 8月 16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服务三南/四川省广西商会


商会的核心工作不仅仅是为会员企业服务,还要让它们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我们希望在川的桂商企业收获的不仅仅是财富与其他在川商会相比,桂藉企业家总量并不多,大部份来川经营的桂商企业成立时间较短,经营规模也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抗风险能力偏弱,在商会的筹备和建立过程中又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我们积极学习其他兄弟商会的办会经验,同时思考四川省广西商会的合理运作方式,争取运用商会资源,以商养商,减轻会员负担纵观商业组织发展的悠久历史,无论国内国外各行各业,他们运行成功的基础往往都建立在组织本身拥有的一套完整而诚信的机制上。这些成熟的运行机制,能够帮助组织成员(商会会员)排忧解难、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帮助他们承受损失。目前四川省广西商会的这套运行机制正慢慢地在摸索中建立起来。正如林振宇会长所言商会的品牌效应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在这之前必须要从点滴做起。一个商会的成功,本质上是要依赖会员企业的良性发展,它不会凭空产生出一套理论,然后就变得强壮起来。好的企业就像一个令人敬重的人,必定有某种超越其他人的特质,商会也是如此北部湾经济区关于服务‘三南’的定位,正是四川省广西商会助力四川经济发展和回报家乡的切入点,也是四川省广西商会会员企业进军国际舞台的桥梁。将北部湾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的目标,也是商会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领域,因为商会中的大部分会员企业都是现代物流企业。因此,商会将积极整合自身的优势和会员企业的资源,投入到北部湾的经济建设中去。商会将优先考虑让物流企业去北部湾投资、发展,然后通过物流撬动其它产业,带领商会的房地产、医药等领域的会员企业回桂发展。据记者了解,商会希望在一些资源较为集中的行业集合力量寻求突破,创造出真正的品牌效应,使大多数会员在发展的过程中受益。为了更好地为恢复四川经济贡献力量,商会还积极组织会员进行投资考察,寻找发展机会。随着广西北部湾地区开发建设的高调启动,四川省广西商会遇到了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

商会服务/四川省广西商会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搭建政府与会员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开展与国外、省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桂商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强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川桂两地党政机关及各兄弟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桂籍企业来川发展;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今后,四川省广西商会将仍然立足于四川与广西的发展,依靠商会人才荟萃、消息灵通、联系广泛、资源丰富的优势,回报家乡,为四川和广西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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